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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个人资料的管理

房屋署已成立资料管理委员会,由总行政主任/人力资源管理(1)担任主席,负责评估、监察及检讨保障个人资料的措施,以确保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规定。


私隐政策

2.

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房屋署致力确保所有个人资料的处理方法,均符合条例的规定。房委会/房屋署会:

(a)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足够但不超乎适度的个人资料,只供用作与房屋署职能及活动有关的合法用途;

(b)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在顾及收集得来或保存的个人资料用于指定目的时,这些个人资料是准确的;

(c)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将资料保存以使用于指定目的之所需时间;

(d)

把收集得来的个人资料,只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已表明同意更改资料用途,或法律容许更改资料的用途;

(e)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受到保障,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被他人查阅、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

(f)

采取一切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任何人均可得知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及使用资料的目的;以及

(g)

容许有关资料的当事人查阅及改正本身的个人资料,并会按法律容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房屋署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3.

房屋署因业务所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即顾客资料、业务伙伴资料、与房委会有关的资料及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



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4.

如欲要求查阅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向房屋委员会总部图书馆或各房屋事务询问处索取「查阅资料要求表格」,然后填妥交回,或致函:

香港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
房屋委员会总部
房屋署
部门资料管理主任



如欲要求改正房屋署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可致函房屋署部门资料管理主任。

收费

5.

如在依从查阅资料要求时提供个人资料的复本,房屋署会根据条例第28条收取费用。现时每张影印本的收费为港币一元;若提供有关文件时需要翻查及检索资料,每份或须收取39元。上述收费只供参考之用,有关收费可不时予以调整。如要求者欲以挂号寄送所要求的资料,则另须缴付挂号邮费。



实务大纲

6. 房屋署备存下述簿册/指引/表格,以确保各人遵守条例的规定:
(a)

中央登记册,以记录根据条例提出的要求;

(b)

条例第27条所规定的保障资料记录簿;

(c)

部门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制定的指引-这套行政指引载列有关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以便所有负责管理个人资料系统及处理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的人员知所遵循;以及

(d)

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让有关人士查阅房屋署所持有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



修订日期: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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