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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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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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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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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副本,或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的副本。在中国内地结婚或出生人士,如从未申领有关证明文件,本署会酌情考虑以公证书代替。夫妇如果在香港以旧式婚礼结合,请宣誓说明。如果申请表上所填报的姓名与文件上所示的姓名不相符,请附上更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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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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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在香港出生而未有领取身份证的儿童,须附上批准在港居留的证明书副本。领养的子女须附上政府签发的领养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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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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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士或单亲家长,须附上离婚证书及子女管养权证件副本;如同居后分居的人士,须附上宣誓书说明同居后分居的日期及子女管养权的安排。若配偶失踪,请附上宣誓书正本及报案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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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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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配偶已去世,请附上死亡证副本。如配偶未获准来港居住,须以书面说明,并附上结婚证书副本。如配偶移居外地或返回内地定居,请附上文件,证明其现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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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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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表内任何成员已怀孕16个星期,须呈交由注册西医签发的预产期证明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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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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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未满七年人士须附上入境证明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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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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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入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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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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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薪家庭成员最近期的雇用及薪金证明书正本(以三个月内签发为限,必须附有雇主签署、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盖章及签发日期),载明底薪、双粮、花红、各类津贴等资料,申请人可在入息扣除百分之五的雇员强积金供款,其余供款仍作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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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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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自由职业,即没有固定雇主的人士,须自行用书面申报所从事职业及每月平均收入。申报人并应在申报书上清楚列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日期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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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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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人士,请附上商业登记证副本,并以书面申报资产及每月平均利润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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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人士,须附上印有受助人姓名及援助金额的证明文件及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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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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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士,请来信说明经济来源(包括子女供养及亲友馈赠)及每月平均支出(所有书面说明必须签署和写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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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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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净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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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请附上有关资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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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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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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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上任何有申请人英文住宅/通讯地址的文件影印本(如电费单、水费单),以便证明所填写的英文通讯地址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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