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 |
1. |
申请人的个人或家庭成员资料如有改变,应尽快通知房屋署申请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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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必须依时回应由房屋署所发出有关公屋申请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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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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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公屋轮候册申请书编号在G1 186 146/U0 186 094或之前(即登记日期或轮候册相应日期在2006年9月30日或以前)的一般轮候册申请人,以及「高龄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人均可选择轮候市区(包括香港岛及九龙)的公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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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2008年8月1日以前登记在公屋轮候册「配额及计分制」非长者一人申请书,而于2008年8月1日其分数已达131分者已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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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别申请地区内登记在公屋轮候册「配额及计分制」非长者一人申请者已接受配房的最低分数为:143分(市区)、133分(扩展市区)、135分(新界)、118分(离岛)。由于轮候各申请地区一人申请者的数目及区内公屋供应量各有不同,故各区已接受配房的最低分数亦会有所差异,申请人可按入住公屋的个别需要及迫切性,选择或申请转往合适自己的公屋申请地区,惟选择轮候市区(包括香港岛及九龙)公屋单位会受以上第3项内所述的限制。另由于配房的先后次序须视乎轮候册上申请人于「配额及计分制」下的分数而定,而此分数亦与申请人成功登记轮候公屋时的年龄有关,故若于某一时段内有较多较年长的申请人加入申请,可导致某月份某区的已接受配房最低分数较上月不降反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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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下丙及丁表内所列的最高编号及第5项内所述已接受配房的分数均只属指标,供公众参考,并不表示在该编号或分数范围内的所有申请书已接受公屋编配。由于个别个案的情况不一,例如未符合居港年期限制或需增减人口,令个案资格在核实及编配时间上产生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