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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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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在编配公屋单位时,是严格依照申请表在公屋轮候册的先后次序和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或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分数,视乎申请书的类别依次办理。但透过「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符合资格的轮候册申请人将可获得提早入住公屋单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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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特快公屋编配计划」是因应公屋资源情况推出的,并以自选单位形式进行。根据现行公屋申请规则所订,一般家庭申请人,是不能要求获编配他拣选的公屋选区以外的单位或某一小区或个别屋 的单位,但「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的自选单位是无地区限制,申请人更可以从可供拣选单位名单中,拣选自己喜爱的小区/个别屋 单位,惟申请人必须依据其公屋轮候册申请书内的认可家庭人数(以申请组电脑纪录为准),按个别单位的编配标准拣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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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特快公屋编配计划」所推出的单位分布于各区的公共屋 。部份单位无论在环境、交通、社区服务、购物及医疗设施等方面均属理想,当中有部份单位曾涉及不愉快事件,又或层数、座向、以至单位的设计等较为逊色,例如位于新界区的宝田 及天恩 一期,单位内的洗手间较其他公屋单位略为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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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租金宽减优惠:凡愿意入住有效空置期12个月或以上但少于24个月的单位的租户,可获4个月全包租金的免租期,分8个月每月减租50%。至于有效空置期24个月或以上的单位,可获6个月全包租金的免租期,分12个月每月减租50%。申请人于拣选单位后须即时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在自选单位租约生效日期起计首三年内不可要求调迁(包括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但若有任何经有关部门/机构证实的特殊情况,或调迁属纾缓挤迫或源于房屋署要求的理由,则可获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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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若申请人接受自选单位的编配,在租约生效日期起计3年内,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不可以要求调迁(包括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但若有任何经有关部门/机构证实的特殊情况,或调迁属纾缓挤迫或源于房屋署要求的理由,则可获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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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凡通过今期及往后「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编配公屋单位的绿表申请人,若于其公屋单位入伙起计三年内申请购买剩余居屋单位,房屋署在编排选楼次序时会把他们视作白表申请人,而他们购买的剩余居屋单位,亦会计入白表申请人的配额内。但在购买居屋单位后,这类绿表申请人会与其他绿表申请人一样,须把其公屋单位交回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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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申请人/成员因其公屋原租约被终止而遭禁止两年内透过公屋轮候册申请租住公屋,该两年禁止期尚未届满,他们不得参加本计划(获批准豁免除外)。倘若申请人/成员于截止报名日期后才被列入黑名单或遭禁止透过公屋轮候册申请租住公屋,其「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申请亦会被取消。(公屋包括中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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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倘若参加本计划的公屋轮候册申请人因未清缴欠租的情况下迁出公屋,及被列入黑名单内,则申请人或有关租户的成年家庭成员必须在其本计划的自选单位日期前清缴过去所有欠租及有关欠款后方才可参加本计划的自选单位程序,则不能参加自选单位程序,其「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申请亦会被取消。(公屋包括中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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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申请人在成功拣选单位而本署发出有关编配通知书后,若拒绝接受自选单位的编配,或没有 /未能依约前往所属屋 办事处办理签订租约手续,其轮候册申请书会视作一次「不合情理拒绝编配」的纪录。根据现行政策,假如申请人拒绝三个配房建议而没有可被接纳的理由,其轮候册申请书会被取消。(详情请参阅公屋轮候册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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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获邀参加自选单位的申请人若没有出席自选单位、或于自选单位程序中没有拣选单位,是不会计算一次「不合情理拒绝编配纪录」,倘若其公屋轮候册申请书仍然有效,该申请书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会继续循现行的公屋轮候册政策及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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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若申请人的轮候册申请书已获核实入住公屋资格并已达配房阶段(被冻结除外),参加是次计划并不会影响其公屋轮候册的编配机会。故该申请人有可能会收到循轮候册发出的编配通知书,邀请他办理入伙手续。在这情况下,该申请人必须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编配。若该申请人接受该编配,并办妥入伙手续,其是次「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的申请会被取消;若该申请人在拒绝接受该编配后,仍然持有有效的编配机会,则不会影响他的「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