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住宅物业 > 出租公屋 > 租住公屋单位 >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更多
 

以家庭名义申请入住公屋,须要符合下列的申请条件。如果家庭成员包括60岁或以上的长者,更可以在轮候和配屋方面获得若干程度的优先。

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办法
「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
「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

一般家庭申请公屋的办法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具有香港居留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居留条件所限制(与居留期限有关的条件除外)。未获准来港居留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请书内。
 
2. 18岁以下人士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一同申请。
 
3. 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未婚兄弟姊妹,或愿意与申请人共住并倚靠其供养的亲属。
 
4. 申请表内所有已婚家庭成员必须与配偶一同申请(已离婚、配偶未获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请人只可与其中一名已婚子女一同申请。
 
6. 配屋时申请书内至少一半家庭成员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18岁以下子女在以下情况一律视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
 
(i)    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并已确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7. 在申请登记时直至获配公屋后签订租约前那段期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i)拥有或与人共同拥有任何住宅楼宇;(ii)签订协议购买住宅楼宇;或(iii)持有一家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住宅楼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战后住宅楼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楼宇、不受租务管制或自住的战前住宅楼宇、经建筑事务监督许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每月总收入和现时的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最高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该类限额会按年修订。在递交申请表及接受会见审核配屋资格时,受薪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申报收入(可扣除法定的雇员强积金或公积金供款额,即入息的百分之五)及提交房委会指定的雇用及薪金证明书。至于自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商业登记证(影印本)、营业帐目、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报税表、生意往来的单据及帐项等,以供审核。
 
9.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申报所拥有的资产:
 
(i)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拥有的土地);
 
(ii) 房产(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
 
(iii) 车辆(例如私家和商用车辆);
 
(iv) 可转让的汽车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v) 投资类别的资产(例如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上市股票、经纪投资按金、商品期货、纸黄金、存款证、保险计划和债券等);
 
(vi) 业务经营(例如在独资、合伙经营的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其业务所拥有的各项资产);及
 
(vii) 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和可动用现金(例如港币及外币活期及定期存款,以及港币5,000元或以上的可动用现金)。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供查阅。
 
10. 公屋租户整个家庭的新申请将不获接纳。
 
11. 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例如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重建置业计划、可租可买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和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等的前业主/联名业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请,但房屋署会特别考虑接纳有以下情况而又符合其他申请公屋条件的申请书:
 
(i) 经法庭裁定破产;
 
(ii) 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环境逆转,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锐减,以致难以偿还按揭贷款;或
 
(v) 家庭面对健康或个人问题,但严重程度不足以令他们符合接受体恤安置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文件以证明属上述何种情况,以便房屋署考虑是否接纳其公屋申请。
 
12. 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家庭成员,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只要符合公屋申请条件便可即时申请登记在公屋轮候册。
 
13. 在签订买卖协议后取消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可租可买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楼宇的购楼人士,只要符合公屋申请条件,可以在办妥撤销买卖协议后提交公屋申请。
 
14. 处理轮候册申请人离婚个案的安排:
 
(i) 轮候册申请人离婚时,若双方未能就申请书的拥有权达成协议,则拥有子女管养权的一方有优先权保留原有申请书。
 
(ii) 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并符合轮候册所有资格准则,则不论其是否拥有子女的管养权,房屋署亦会接纳其重新申请,申请日期将等同于原来的申请书的日期。
 
(iii) 如离婚双方能够就子女的管养权达成协议,并且能够出示书面证明,显示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则在绝对判令发出之前,上述安排亦同样适用。符合这类条件的人士会在核实配屋资格后以「有条件租约」的形式入住公屋。
 
15. 因违反「屋恏管理扣分制」或租约规定而遭终止租约的前租户,及其于终止租约生效时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除中转房屋持证人外,在终止租约日期起计两年内,不得透过公屋轮候册申请租住公屋;已获登记的申请,包括有中转房屋持证人在内的申请书,亦会被冻结两年,这两年冻结期将不会被计算入公屋轮候时间内。在安置时,他们不会获编配地理位置、楼龄及楼层方面较从前为佳的单位。

房委会有权随时修改上述规定,而有关更改将于本地公布,但不会个别通知申请人。此外,申请人有优先权处理申请事宜,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资格凖则及申请进度等详细资料,而申请书内其他家庭成员如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处理申请书的协议,则不能享有此权利。

申请人可选择将来编配公屋的地区,申请增加或删减申请书内家庭成员或撤销申请、接受或拒绝编配建议(须符合有关的规定)。接受编配单位时,申请人须以租客身份与房屋委员会签订租约。租住权不得转让。申请人有责任提交本身和家人的详尽正确资料及证明文件,并确保申请时所作的声明真实而正确。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资格不得转让。因此,在填写申请表时,各家庭成员请慎重考虑以谁人作为申请人。


配屋办法
房屋署在编配单位时,将严格依照申请表在公屋轮候册的先后次序和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或非长者一人申请者的配额及申请人的分数(视乎申请书的类别)依次办理。本署不会考虑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现住居所状况欠佳,而作出优先配屋安排。不过申请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审裁处发出的收楼令,但因违反租约而签发的收楼令除外,而有关租约必须于2004年7月9日,即修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生效前签订),证明必须于短期内迁出居所,而其申请也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将于一年内可获配公屋,本署会提早处理其申请。入住长者住屋的年龄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请亦有机会获编配长者住屋的二人单位。被终止租约后迁出房屋委员会辖下公屋而仍未缴清租金的前租户,以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清还过去所有欠租及有关欠款后,才可经由公屋轮候册再获编配单位。

列印此页

修订日期: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