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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租置计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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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房屋条例附表,从1998年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第一期起,经房委会出售或重售的租置计划单位,均有转让限制。
   
转让限制期

根据现行房屋条例附表,租置计划单位(包括经由房委会再次重售的单位)的转让限制期,是从单位第一次由房委会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而非由个别屋恏的首次发售日期起计)五年后届满。

至于重售单位的转让限制期也是从该单位的第一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而非由现时业主购入该单位时的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算。
 
出售租置计划单位的途径

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可以因应单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计的年期,透过不同途径出售租置计划单位。
   
首两年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两年内,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必须首先按转让契据内的指明定价(如没有指明定价,则转让契据内所述代价)将单位售回房委会购楼时所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按照现行的行政安排,房委会会在回购价中扣除上述的特别折扣优惠
未满首两年的租置计划屋恏

第三至第五年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第三至第五年内,租置计划单位业主可以选择把该单位以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售回房委会;回购价是以该单位提出回售申请时的评定市值、扣除购买该单位时获得的折扣计算。购楼时获得的特别折扣优惠实际金额(如有的话),也须于回售时退还给房委会。按照现行的行政安排,房委会会在回购价中扣除上述的特别折扣优惠。若房委会不接纳该单位的回售申请,业主可先缴付补价予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租置计划单位业主也可以选择把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第三至第五年的租置计划屋恏资料
补价计算方法
补价安排简介 (PDF格式, 203KB)
补价统计数据

届满五年后

在租置计划单位首次售出日起计的五年届满后,租置计划单位业主除可将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予合资格人士外,也可先缴付补价予房委会,然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
 
已届满五年的租置计划屋恏资料
补价计算方法
补价安排简介(已届满五年转让限制期) (PDF格式, 199 KB)
补价统计数据

联络资料
支援服务第四组
电话: 2712 2712
地址: 香港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
香港房屋委员会总办事处第2座1楼
   
由2006年7月1日起,支援服务第四组的办公时间为∶
  
星期一至五 上午8:45至下午1:00,下午2:00至6:00
星期六 休息
 
如在办公时间以外有任何查询, 可致电房委会热线2712 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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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