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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屋邨单位业主
你有以下的权利:
行使大厦公契赋予业主的权利;
使用屋
内的公共设施;
监管管理公司及服务承办商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
在大厦七年楼宇结构安全期内,要求房屋署进行与结构有关的修葺工作;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的两年后,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但必须先向房委会缴付按房屋条例附表列明的公式所计算的补价;
由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两年后,可以在居屋第二市场把单位售予合资格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你有以下的责任:
遵守买卖条款的规定,单位只可作住宅用途,并由你与认可住客居住,单位不可以作商业用途或出租。如转换业主,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租约事务管理处;
遵守房屋条例有关转售的规定;
履行大厦公契的规定:
-
不可饲养犬只宠物;不得非法搭建、改装或改动楼宇结构,以免影响大厦外观;以及不可阻塞公用地方;
-
准时缴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
须妥善维修单位,以免影响其他住户,并让工作人员进入你的单位内进行维修;
-
在公契签立后九个月内,与其他业主组成业主立案法团,管理屋
。
我们的服务承诺:
如所需资料齐备,我们会在60日内通知住户有关申请购买单位的结果;
在租者置其屋计划推行的首两年内或当业主立案法团决定另聘物业管理公司前,我们会继续负责管理屋
;
在租者置其屋计划推行的首两年后,或当业主立案法团决定改聘物业管理公司时,我们会把屋
一切记录、图则,以及经审核的财政结算表连同储备金,移交业主立案法团及管理公司;
在七年楼宇结构安全保证期内,我们会负责维修结构上的瑕疵。
联络资料
房委会热线: 2712 2712 (24小时服务)
传真热线: 2624 5685
电邮:
hkha@housingauthority.gov.hk
修订日期: 2008年9月18日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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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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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2007年4月4日